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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通知。

一、收费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二)兼顾成本回收和社会承受能力; (三)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处理成本,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费用; (二)社会承受能力; (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 (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水平。

三、收费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按户计量收费; (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

选择收费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水平。

四、收费管理

(一)负责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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