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通知。
一、收费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二)兼顾成本回收和社会承受能力; (三)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处理成本,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费用; (二)社会承受能力; (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 (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水平。
三、收费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按户计量收费; (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
选择收费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水平。
四、收费管理
(一)负责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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