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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第1260条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全文多少字

民法典1260条法条,100000余字左右。《中华民法典》被称为“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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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第1260条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式公布+征求意见,第1260条意味着什么

刚刚,人大网就民法典草案等6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并公布了民法典(草案)全文:

据,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在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亮相。这也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十三届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在召开。

另据此前人工委发言人第三次记者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

编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部分规定;

第二编物权编,主要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

第三编合同编,主要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第四编人格权编,主要是完善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

第六编继承编,主要是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第七编侵权编,主要是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

记者会上,岳仲明还通报了近期法律草案向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共收到1988位公众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

千二百六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这一条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1213条原文

《民法典》第1213条:机发生交通造成损害,属于该机一方的,先由承保机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条规定了机在发生交通后的赔偿顺序问题,即:

个层次,先赔的是交强险,其只考虑有责和无责,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赔偿、垫付先赔后再追偿还是不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相关人员应该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第二个层次,是作为交强险重要补充的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它主要是对机肇事后逃逸不明的、没有交强险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外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丧葬费先进行垫付后再追偿。

第三个层次,对于购买了商业保险,尤其是商业三者险的机来讲,在交强险赔偿之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条款,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赔偿或者不承担赔偿。对于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不够赔偿的,商业三者险按限额赔偿之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第四个层次。

第四个层次,对于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则是由机使用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条款,确定承担相应的比例。

第五个层次,在使用人之外,如果还有其他人,如机所有人、管理人,道路管理者、设计者、施工者,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雇主、单位,转让人、受让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人,等等的,通常都会对相关人员的和使用人的一并进行处理,要么承担连带,要么承担按份,要么承担补充,要么承担道义方面的补偿。

(一)该条在《侵权法》中没有规定,其渊源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发生交通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一)机之间发生交通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二)机与非机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非机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一方承担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一方的赔偿;机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交通的损失是由非机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造成的,机一方不承担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本文中简称为《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发生交通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本文中简称为《新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13条:“同时投保机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发生交通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依照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

未完,若有兴趣,敬请期待木林编著的《民法典·机交通》法条解读之7:第1213条(2)......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2

中华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标题阅读相应章节内容)

《民法典》编 总则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 第八章 民事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分编 通则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五分编 占有第二十章 占有《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分编 通则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 违约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三分编 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四编 人格权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 肖像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 婚姻家庭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结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收养第六编 继承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七编 侵权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损害赔偿第三章 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产品第五章 机交通第六章 医疗损害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八章 高度危险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附则民法典配套司法文件

_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

_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_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

一、单独发布

_关于适用《中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_关于适用《中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_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二、 集中发布-民事类27件【法释〔2020〕17号】

_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矿业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_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_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_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0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旅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处修改要点+全文)_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食品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集中发布-商事类29件【法释〔2020〕18号】

_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_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规定 _关于审理、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_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_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_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_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_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_《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票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适用〈中华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适用〈中华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期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期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信用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适用《中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_关于适用《中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_关于适用《中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_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适用〈中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海上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海上货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四、集中发布-知识产权类18件【法释〔2020〕19号】

_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_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_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_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审理技术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关于、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五、 集中发布-民事诉讼类19件【法释〔2020〕20号】

_ 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_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_《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诉讼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_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_《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4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依据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_《关于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_关于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_ 集中发布-执行类18件【法释〔2020〕21号】

_关于扣押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_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_关于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_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_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_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民法法典

法律主观:

一、中华民法典内容摘要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容摘要主要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权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中华民法典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民法典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根据《中华民法典》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以及附则。《中华婚姻法》、《中华继承法》、《 中华民法通则 》、《中华收养法》、《中华担保法》、《中华合同法》、《中华物权法》、《 中华侵权法 》、《 中华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三、《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根据《中华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相关知识补充: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

(二)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三)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婚姻法》、《中华继承法》、《中华民法通则》、《中华收养法》、《中华担保法》、《中华合同法》、《中华物权法》、《中华侵权法》、《中华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119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签署合同,是非常普遍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合同才生效,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民法典119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法典119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对第118条第2款所称“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而做的解释,因为合同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而合同内容就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第119条,那么这里的合同应该是“终局有效的合同”,而不包括效力待定、附条件合同、无效的合同。因为在效力待定以及附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尚未终局发生效力,债权尚未发生;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亦未发生。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综上所述,《民法典》里面有大量的条文阐述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按照《民法典》119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遵守,合同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依法成立,其实就是说双方签署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签署主体合法,合同内容和条款合法。

2022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法律客观: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积极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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