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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集体版权申请条件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1]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申请者在申请办理各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时,请仔细阅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软件登记事项的公告。

一、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 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 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 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 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4.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 "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 "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③ "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5. 版本说明: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6. 费用:申请费250元/每件,证书费50元/每件。例外交存申请费为320元/每件;封存申请费为120元/每件,超过100页,每页增加2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2.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费。每个申请交纳手续费300元,证书费50元。

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补充申请表;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补充理由以及相关资料;

3. 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4. 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 申请费: 150元/每件。

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补发或换发登记证明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 申请费:50元/每件。

延长、顺延期限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延长、顺延期限申请表

2. 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 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费:一个月之内:每个申请需交纳手续费100元;三个月之内:每个申请需交纳手续费200元。

自动撤回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自动撤回登记申请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

2. 受理通知书或者原登记证书;

3. 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撤销软件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软件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A4纸)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 撤消软件登记申请理由

4. 撤消软件登记有关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终审的司法判决(复印件)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

申请费: 150元/每件。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

《著作权》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审查指南、《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审查指南、《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刑法和行政里面也有

知识产权法里有很多 ,《刑法》中的第213条至第220条的规定都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第六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四)广播、电视节目,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节目;

(五)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

(六)录像制作者,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

(七)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二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第五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十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第十二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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