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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流程(协议离婚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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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流程

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流程如下:

离婚申请流程(协议离婚申请流程)离婚申请流程(协议离婚申请流程)


1、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准许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如果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那么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后申请离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让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民法典》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办理离婚的申请

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流程如下:

1、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准许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如果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那么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后申请离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让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民法典》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程序,是指配偶间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在主要有两种程序:

(1)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流程主要有六个步骤,包括确定确定管辖、提交证据材料、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所有流程。

离婚诉讼管辖:通常指被告住所地。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立案。

开庭审理: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或者与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

离婚申请: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冷静期、机关审查、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完成登记婚姻解除。

一自愿协议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不设区的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提出诉讼。 二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在接受原告,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意见

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流程如下:

1、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准许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如果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那么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后申请离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让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民法典》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程序,是指配偶间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在主要有两种程序:

(1)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流程主要有六个步骤,包括确定确定管辖、提交证据材料、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所有流程。

离婚诉讼管辖:通常指被告住所地。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线上、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立案。

开庭审理: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或者与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

离婚申请: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冷静期、机关审查、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完成登记婚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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