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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官方开展新一轮宅基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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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中,不乏一些向往“田园生活”的城镇居民积极追求自己的归隐梦,想要融入农村生活,渴望在农村里安家置业。

2、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城市居民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若遇征地拆迁,买方能否获得拆迁利益呢?在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又有着怎样的重大改革举措正在悄然实施呢?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政策和改革探索实践状况,简明扼要地解析这一问题。

3、事实上,现阶段在全国33个试点县区开展的“三块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在“三权分置”后只是使用权能够依法流转。

4、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今后或可以去农村租赁宅基地后翻盖房屋并依约使用该房屋、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和资格权均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

5、但是,这种“翻盖”行为在改革实践中却以“共建共享”的形式取得了重大突破!这类买卖合同实为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非法处置农村住宅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

6、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7、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9、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

10、在国家已确定的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11、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12、但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13、”首先,从物权法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14、”尽管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但案涉房屋的产权应以登记形式取得,以约定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买受人称案涉房屋产权约定归其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15、其次,农村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权益因具有人身附属性,属于物权和物权的转化,是农民的一种基本生存权,对此权利转让的行为属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16、尤其是禁止农村住宅转让给城镇居民。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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