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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场 甘肃畜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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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2、法律分析: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法律依据:《对污染迟报或隐瞒不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4、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5、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6、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

7、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

8、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

9、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10、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

11、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12、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13、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

14、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

15、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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