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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资管新规细则全文_2020资管新规解读图文

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金融壹账通观察到资管新规实施后,短期限产品不得通过资金池投资长久期非标资产,但ABS资产证券化业务被排除在资管新规之外,为非标转标提供了可行的途径,这使得ABS迎来新一轮加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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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资管新规细则全文_2020资管新规解读图文


大资管新规有两大看点,首先,大原则并没有放松,而是在大资管新规正式稿中有所强化。大资管新规的监管态度是“去杠杆、去刚兑、去通道”。二是,正式稿中的变化在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表明监管层力保市场平稳,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这个对a股市场无疑形成短期利好,有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

资管新规是什么意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近有一个鲜明的感受,就是关于资管新规的多了起来。也难怪,资管新规过渡期还剩不到半年时间,大家都很关注银行以及相关行业的整改情况。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资管新规是什么意思?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资管新规,就是关于资产管理的新规定。(皮一下,哈哈哈)

资管新规的是指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资管新规 ”)正式出台。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等,并且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过渡期为2020年底的,为什么到现在还没完成?

因为等因素影响,银行发布通知:

这个通知微言大义,很值得玩味。除了能看到对经济的影响,也能感受到这个影响深远的政策,推行的不易。

这个原因比较复杂,严谨些说,是因为近几年我们各类资管机构业务发展迅猛,资金规模体量已超过百万亿。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日渐凸出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中小银行可能会通过“同业扩张+大规模委外”、代持出表等方式放大杠杆,使得大量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剧了跨机构间的风险传递。再比如商业银行将资金从银行体系绕道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影子银行体系,经过多层嵌套后的金融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底层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也就不易识别。

之前 包商银行倒闭 事件,还历历在目。2020年11月23日,的“包商银行”就被传出了破产的消息,在我们的印象里,银行一直扮演着“财大气粗”的角色,似乎与“倒闭”无缘,但在近些年,银行发生倒闭的不免有些频繁。

银行倒闭了,我们的钱怎么办?

这个倒不必担心,因为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只要存款所在的银行参加了“ 存款保险 ”,那在倒闭后,储户们还是能够拿到赔偿的。 存款本息在50万元以下,可以获得全额赔偿 ; 本息超过50万,超过的部分按照清算情况进行赔付 。所以我们存款所在的银行只要带有“存款保险”标识,那基本就是安全的,不用害怕银行倒闭使得自己的存款不见了。

保险保险,保障风险。金融行业终归还是要靠保险兜底啊。

总而言之,那些绕开了监管的资管业务,既加大了金融风险在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之间的传递,甚至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又使大量资金在影子银行体系内空转,加剧了资本的脱实向虚,同时也抬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宏观调控构成了干扰。

在此背景下,央行、银保监会、、外管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旨在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和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资管新规”及其系列配套细则提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的改革方向: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限制非标、限制期限错配、实行平等准入、统一杠杆要求、鼓励子公司化运作等。三年以来已经收获一定成效。

对市场有哪些影响呢?

影响的层面很多,包括:通道业务和嵌套投资规模明显下降而以通道业务居多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定向资管产品余额也在大幅下滑;限制通道和去除嵌套后,投资杠杆率有所下降;影子银行规模有所压降,金融风险得到一定化解,等等。

看着费劲是吧……那说人话, 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呢?

明显的,就是打破刚性兑付了。 刚兑逐步被打破,净值型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产品波动幅度提高。

以理财产品为例,在“资管新规”之前,理财产品大多是保本型理财。而在“资管新规”发布后,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快速压降,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大幅提升。 净值型理财产品意味着在产品发行时,不设定也不承诺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而是根据实际市场报价来计算收益率,收益和亏损均由投资者承担。

以2020年为例,能够看到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净值型产品,波动幅度也明显提高。大部分净值型产品收益率在1%-7%的区间内波动,甚至还有部分理财产品跌破初始净值。也就是说, 很多理财产品不是保本的,很有可能赚不到钱,还会亏钱 。

资管新规终落实之后,会大大加强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降低其中风险;也会使资管行业的分化愈发明显,逐渐向异化定位和精细化分工的方向转型;投资者可以通过优选管理人来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对资产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求更高。

我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和投资者,可以做些什么?

打破刚性兑付,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投资者的资产风险波动更大。在进行资产配置,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更加理性,对产品的风险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有着清晰认知,明确是否匹配。

简单来说,买理财买的什么,配置多少,亏了怎么办,这些问题要想清楚。建议懂的才入手,不懂的不要轻易投资。

明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之后,就可以匹配不同风险产品之间的份额。

例如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股票、基金、投资性的房产、甚至还有外汇期货等等这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工具,视家庭具体情况,一般占比建议不要超过 30%,以免超过风险承受能力。

如果抗风险能力较弱,建议增加储蓄、保险、信托债券等形式的比例。

除了高、中、低风险合理配置之外,也建议短、中、长期资产合理配置。

除了选择短期,例如30天、90天、180天的理财产品之外,也可以增加中长期资产的配比,例如基金定投,将资产配置周期延长至1-5年,通过拉长周期达到摊平风险,稳健收益和延迟满足的效果。此外增额寿险、年金险、分红险等类型的保险,也是很好的选择。

很多人对增额寿还不是很熟悉,它是一种保额随着时间不短递增的寿险。除了身故保额以3.5%递增,而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以合同的形式约束,意味着被保险人健在的时候也可以领取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不会受利率下行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它的特点就是长期安全稳健、复利增值。

以一位30岁女性,每年2万保费,交费期10年为例,10年后保单现金价值为249055元,50岁时保单现金价值为351233元,为所交保费的1.76倍;60岁时现金价值为495400,为所交保费的2.48倍,而且能够看到,越到后期,现金价值增长越快;当然中间如果急需用钱,现金价值是可以随时退保支取的,非常灵活方便。

资管新规,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无论是金融从业者,还是普通消费者、投资者,对于政策和市场,都需要足够的敏感性,这样在时代变革的大潮中,我们才能驾驶着各自的大船小船,左右逢源,安全平安。

资管新规主要的内容是

法律分析:此次央行发布的资管新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友棚嫌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和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好手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市场预期。

资管新规5大方面放松 鼓励发二级资本债解决非标回表

除了银保监会外,央行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通知》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实际上,资管新规并未明确禁止公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通知》只是进一步明确可以投资。

《通知》要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2、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

《通知》称,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3、部分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可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通知》表示,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一银行业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条对银行理财来说是重大利好,减少了银行理财的转型压力,意味着过渡期内,作为银行理财的主力产品,预期收益型理财模式仍能持续,只不过产品久期受一定限制,但至少可能解决理财客户的接受问题。毕竟银行理财客户习惯了预期收益型产品,净值化产品短期内很难接受。

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这一要求与今日发布的理财新规一致。

4、非标回表要求放松,鼓励发行二级资本债

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5、不硬性设置阶段性压降要求,金融机构自主整改

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央行顾问黄益平新表态,虽然“资管新规”对新老业务采取过渡划断方式,给予市场相对充分的缓冲期,但由于金融机构对实际业务操作具体要求的认识并不明确,对“资管新规”具体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了避免对政策理解的误区和落实“新规”中可能出现的偏,金融机构要么采取过急过紧的一刀切方式,要么采取消极等待的观望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紧张情绪。

“资管新规”细则始终坚持去杠杆的政策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要求,更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更有条件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事关近3万亿险资!保险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中介也可以代销了?

3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产品发行机制、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落实穿透监管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产品明确了规管办法。

银保监会指出,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异。此次出台《办法》,是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 健康 发展。

文件内容显示,《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管机构需要在2020年底前对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产品制定整改,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实施。后续,银保监会还将会陆续出台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细节要求,形成“1+3”的配套管理措施。

整体来看,《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从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原则展开规范管理。

早在2019年11月,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 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增加了除外条款,主要变化有二:

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 。银保监会称,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1.27万亿元、股权投资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将基本养老金、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在销售机构方面,除保险资管公司自己销售外,将可以委托“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扩展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适当拓宽了销售机构范围。 银保监会称此举是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与之配套的,《办法》中还删除了“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若扩展到银行、基金、信托乃至保险中介等机构参与销售,销售渠道的建立、销售行为的管理等都将成为需要直面的问题。《办法》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018年,大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出炉后,为各细分领域的资管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打破刚性兑付和严控非标投资风险。在《办法》中,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大资管新规要求,不承诺保本收益、严控非标投资的35%上限。

《办法》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所谓适当性,是指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要与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匹配。这不仅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打破刚性兑付,更要事前为投资者做好风险演示。而投资者一旦做出决定,便要自负盈亏结果,对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的,大资管新规对于投资非标比例,也作出了“不得超过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管理的全部资管净资产的35%”的上限。《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此外,《办法》还严明,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严防嵌套及穿透业务;并严禁保险资管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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