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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目录 2021年海关进口商品编码查询

假发的海关编码怎么查

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填写《归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申报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就根据该归类决定做出的涉税、涉证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704110000 合成纺织材料制整头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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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目录 2021年海关进口商品编码查询


(3)《海关进出口税则一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6704200000 人发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包括整头假发)

(三)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6704900000 其他材料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包括整头假发)

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章总则条根据《中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海关编码的作用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进出口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HTS编码和HS编码区别: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哪些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

海关放行之后,还需要将货物托运到商检局指定的场地做场地商检,即三检(动卫检)。之后货物才被允许运到目的地。

这要例举就太多了,建议去查询海关税则书,监管条件为A/B/3的都是属于进出口商检的范围,一般农产品、水产品、水果蔬菜、食品、化工品、医疗用品、汽车等交通工具等,都是需要商检的。

四、商品1.归类争议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归类争议的处理

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包括

海关商品编码就是税则号。在《中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可以查到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和公众负责,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主管海关根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第十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海关总署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1)《中华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税(品)目条文;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二)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样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组织驻华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组织驻华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收货人应当向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海关总署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海关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海关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第七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海关对进口货物说明资料有什么规定?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关境内具有法定效力。海关做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进口的,出口的没听过有什么对包装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

木质的包装肯定要熏蒸的,至于其余的,没大感觉有什么特殊要求的。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这点你进口的之前,可以找下专门做进口的货代或者报关行,问问你的包装可不可以,除了木质的,一般的其余的没听过有什么特殊的。

你在网上问,我感觉不如问问你合作的进口的报关公司或者货代,毕竟他们的经验多,网上问问的效果是很有限的,毕竟很忙很专业的那些人没有这么多的时间来这上面的。

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点帮助。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中华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主要内容

抽样时,海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双方签字。

部分中英文对照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出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两部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共分八列:随后加列了出口退税率调整表、2008年出口税则和出口暂定税率等附件。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报关中的商品编码HS是什么意思?

“HS编码”即为海关编码,其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公约》,简称“协调制度”,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缩写为HS,是1983年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一套商品分类编码体系。

在贸易,海关申报、海关关税管理、进出口产品检验等多个进出口6704190000 合成纺织材料制其他假发、须等(不包括整头假发)贸易范畴,均需要使用到海关编码。

1、海关依托HS编码对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进出口商品货物施行监管和统计,按照编码的不同,对产品征缴的也不同。

2、报关使用的产品HS编码不同,其关税也有所不同,会导致关税少缴纳或多缴纳;少缴纳被发现是偷逃关税要负法律责任;多缴纳企业自己会受损失。

3、同样的,HS编码也影响着进出口的退税率。产品报关编码不同,其退税率也可能会不同。税务局按照海关编码判断进出口货品是否享用退税,以及退税的税率。如果一类产品有多个报关编码的话,是能从中选择合适的报关编码,不然出货量大的话,很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4、HS编码不同,申报海关的时候需要填写的内容要素也不同,因为HS编码对申报要素作了规范。如果申报要素填写不规范,就可能会造成报关失败,需要进行二次报关,这样就会造成交货延期,连带着会影响采购商对企业的信任。

5、在使用贸易数据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输入产品报关的HS编码,来查询对应的类目的产品交易记录和外贸客户。

6、商检机构能够按照海关编码对进出口商品货物进行商检。

报关中的HS编码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什么是“海关商品编码”?是不是税则号列,在《中华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可以查到?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我们一般使用《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简称《报(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关手册》,它融合了《中华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商品编码,基本上每年都会有所变动,要查商品编码及其监管条件,退税率什么的,使用版本的。

对,是一个号两种说第五章 监督管理法。

中华海关总署详细资料大全

1.填写此申请书前应阅3.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 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读《预归类暂行办法》;

中华海关总署是负责海关工作的性机构,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执行关税、税收政策,保障安全和经济发展等职责。以下是海关总署的详细:1. 中华海关总署成立于1949年,是的财政、税收、经济和安全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2. 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设立36个直属海关和9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所有主要的海港、机场和陆路口岸。3. 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进出口货物关税、税收和监管政策;执行反、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进出口商务和经济合作;协调海关合作;保障安全和经济发展等。4. 海关总署的工作重点包括:进一步加强关务监管和反工作,提高通关便利程度;加强食品品、知识产权和环保等方面的监管,提高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全球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海关信息化管理;扩大海关对外合作,推进互利共赢的贸易合作。5. 海关总署在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美贸易摩擦中更是承担了重要的角色,积极稳妥地保障的利益。近年来,海关总署积极推动通关便利化和电子化管理,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为的对外贸易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上是关于中华海关总署的详细介绍。

A: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法定商检,也就是进口的商品必须按海关法规定要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才可以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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