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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 沪深交易所ipo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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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为:一季度预告在当年的4月15日前;半年报预告在当年7月15日前;三季度预告在当年10月15日前;年预告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新股上市规则

说到打新股,那肯定很多人都会在时间个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东鹏特饮一经上市就直接连续涨停了十几板,中一签就可以赚到22万,在打新界非常炙手可热。打新股咱们是看着很赚钱的样子,你懂得打吗?中签率怎么去提高呢?下面我就给各位朋友们讲讲打新股的事情。

A股是T+1交易机制,新股也一样,新股如果连续跌停那就卖不出去了

新股上市天,除了不设涨跌幅限制外,其他一切正常。

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它可以当做商品出卖,并且有一定的价格。股票价格又叫股票行市,它不等于股票票面的金额。在心;你对我,爱得热烈,吻得真诚;你对

上市公司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

法律主观:

(一)《 公司法 》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 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 股权投资 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权 ,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相关主要 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号码、住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 质押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 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根据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改变控制权的条件

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存在担保的情形 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是,当上市公司转让该子公司控制权之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尚处于有效期内,此时,该如何处理担保事项?针对该担保事项,因股权受让主体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讨论: 1. 股权受让方为关联方 按照沪深四板块《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的规定,只有深市主板的公告格式对上述担保事项有明确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合并报告范围变更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就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此外,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联担保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

股票中的ZPO,ST,PT是什么意思啊?

从中证网上了解到:

ST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ST是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而被特别处理的

PT特别转让服务

“PT”的英语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这是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对于进行这种“特别转让”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批这类股票有“PT双鹿”,“PT农商社”,“PT苏三山”和“PT渝太白”。特别转让与正常股票交易主要有四点区别:(1)交易时间不同。特别转让仅限于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而非逐日持续交易。(2)涨跌幅限制不同。特别转让股票申报价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上下5%,与ST股票的日涨跌幅相同。(3)撮合方式不同,特别转让是交易所于收市后一次性对该股票当天所有有效申报按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均按此价格成交。(4)交易性质不同。特别转让股票不是上市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不计入市场统计,其转让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显示,只由指定报刊专栏在次日公告。

个你说的应该是IPO吧。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缩写,中文意思是首次公开募股,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ST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在交易方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深、沪证券交易所根据1998年起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对因状况异常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英文名称为Special 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股票行情名称前“ST”标志属于上述情况。

“特别处理”包括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它异常状况,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的内容包括: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中期报告必须审计,股票的行情显示有特别提示。

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一般不少于12个月。

如果受到特别处理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已恢复正常,则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取消特别处理。如果一家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予以特别处理后,第三年仍然亏损,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的交易,并向提交暂停上市.

PT股票: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票。

只有IPO没有ZPOIPO是首交上市发行新股 募集资ST是个股连年亏损PT是个股退市

沪市与深市上市的股票连续十个涨停要不要责令停牌。

一般要的。

连续三天就会被异动停牌(三天累计涨幅超过百分之20),三天后开始停牌复查。不是违规作,没有涨停天数的限制,也就是复牌之后可能继续涨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百分之2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点30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1.某只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息。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百分之15。4.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股票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5.交易所或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经认可的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基金不受此限制。

注册制下的退市制度

法律分析:退市新规坚持了注册制改革的“包容性”原则,在坚决出清劣质公司的前提下,确保创新型、发展型公司不被退市规定“错杀”。本次退市制度修订,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与1亿元营业收入的组合财务指标。这就确保了那些暂时还未盈利的上市公司能够不受短期盈利压力的干扰,聚精会神做优做强,逐渐发展壮大。从这个角度看,退市新规与注册制改革是一脉相承的。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就要求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要加快发展,特别是要强化对创新型、发展型企业的“包容性”,为这些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是资本市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条件。资本市场要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就必须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给创新型、发展型企业足够的包容和坚定的支持。在这一方面,注册制改革和具有包容性的退市新规,作为政策组合拳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沪深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十条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案件,新增了“造金额+造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比例由降至50%;三是造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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