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数码 >

禁渔期对北方养殖户的影响_禁渔期不能

长江禁渔是为什么 长江禁渔的原因

1、非法捕捞水产品超过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

酷捕滥捞是淡水鱼资源大幅衰减的主要“凶手”之一,不仅削减渔业资源的“存量”,还破坏“增量”。长江中下游包括两湖流域,渔民使用电捕、“迷魂阵”、人工围堤、密眼网具等违法捕捞行为广泛存在。渔获物呈现数量少、质量低、幼龄化的趋势。这种竭泽而渔的方式对长江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禁渔期对北方养殖户的影响_禁渔期不能禁渔期对北方养殖户的影响_禁渔期不能


禁渔期对北方养殖户的影响_禁渔期不能


2、江豚、白鲟等大型珍稀动物无食

白鱀豚、江豚、白鲟等大型珍稀保护动物都是以鱼为食的。除了非法捕捞手段和轮船螺旋桨对它们造成伤害外,导致这几种动物消失或数量锐减的重要原因,就是鱼类数量锐减。长江“无鱼”,最直接伤害的就是这些处于食物链金字塔顶端的大型动物。作为长江的旗舰物种,白鱀豚已被宣布功能性灭绝,白鲟已宣布灭绝;江豚仅剩千余头,若再不采取措施,或在15年后消失。旗舰物种不在,长江生态系统危矣。

3、天然种质资源库保1.实施时间种

目前,四大家鱼占我国淡水渔业养殖产量约50%,然而其种质资源质量整体在下降。根据我国“三江”(长江、珠江、黑龙江)“四大家鱼”种质调查结果,长江水系的种质无论是表型还是遗传多样性等方面都是的。因此,通过全面禁渔保住长江这个天然种质资源库,恢复长江野生鱼类的自然生态系统,关系到淡水养殖业的发展和未来。

4、现行的禁渔期制度存在天然缺陷

每年3-4个月的禁渔期制度对渔业资源保护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由于酷捕滥捞的屡禁不绝,自然繁衍的后代还来不及长大就在3个月解禁后被捕捞。此外,目前开展的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往往形式大于内容。放流的鱼苗不久就可能被捕捞出现在市场上,实际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增殖放流还存在着影响或改变鱼类种群遗传结构的风险。

江苏省2023年禁渔期时间

江苏省2023年禁渔期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东江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将2023年东江禁渔期有关事项,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哦。

1、禁渔期的设立旨在保护水生生物种群,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水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2、禁渔期的设立通常需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当地水域的水生生物种群、渔业资源利用情况、当地渔业生产的发展需求等。

3、禁渔期的设立也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渔业生产和渔民的生计问题,需要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地渔业生产和渔民生计的影响。

4、禁渔期是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海事局等部门制(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定和执行的。

《中华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渔业 行政处罚 规定问题回答如下:在1998.01.05由颁布。 中文名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1998.01.05 实施时间 1998.01.05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 法规 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八年一月五日 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500~3000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1000~2000020000~50000 第七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1000~15000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禁渔期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

法律客观:

1、酷捕滥捞导致长江无鱼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影响的。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影响的。

禁渔期非法捕捞处罚标准

长江白鲟灭绝后,降低了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不可未知的影响,在明面上,长江白鲟的灭亡阻碍了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发展

禁渔期非法捕捞处罚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的,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

5、在禁渔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影响;

7、其他情节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对生态系统有影响,因为这种鱼是处于食物链的层,层的动物没了,往下的几种鱼类数量会增多,水草就会减少。法律依据:

天然水峪养殖的鱼禁渔期可以捕捞吗

天然水域法律依据养殖的鱼是在禁渔期可以捕捞的。

禁渔期真《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的是自然环境下生长的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物。

目的是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禁渔区的中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禁渔期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是指某个水域或者某些水域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在特定时间内禁止进行渔业活动的时期:

《中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于1979年2月10日由颁布实行,共8章20条。属于行政法规,目的在于对水产资源的繁殖进行保护。 凡是鱼、蟹等产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断河面拦捕,应当留出一定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更不准在闸口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必要时应当规定禁渔期。因养殖生产需要而捕捞鱼苗、蟹苗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白鲟灭绝背后:专家曾花30年挽救,它对我们的生态系统有什么影响吗?

综上所述,禁渔期的设【法律依据】:立和实施需要得到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民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禁渔期的有效实施,达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长江白鲟已经灭绝。白鲟已逝,长江生物系统现状再次引起人们的担忧。对于生态环境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它也是生物链之一

他对我们的生态系统有一定影响。因为每一种生物在生态系统都是有作用的,生物灭绝将影响生态系统稳定。

长江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法律主观:

长江禁渔十年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截止日期为2030年1月1日24时结束。

3.打击电捕鱼行为

2.禁止捕捞

通告称,长江10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严禁在天然水域从事违规养殖,严禁设置捕捞抬网、绝户网、拦汶等从事捕捞作业。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毒鱼品、电捕鱼工具。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中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1234567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