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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生产管理要求 水产养殖规范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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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生产管理要求 水产养殖规范管理方案


1、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3、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4、第四条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5、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6、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7、第八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四)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作规程的要求;(五)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8、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9、第九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苗种生产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10、依法应当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11、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12、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3、需要变更原许可事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4、第十二条水(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产苗种生产者必须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作规程,保证水产苗种质量。

15、严禁使用违禁物和超量使用渔及添加剂。

16、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从原种场、良种场引进水产苗种亲本。

17、养殖可育的杂交种及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隔离和防逃措施。

18、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记录引进亲本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9、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资质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0、第十六条需向本市以外输出水产苗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2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2、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对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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