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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_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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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增加规定为构成罪的重要条件。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的除外。

法罪的量刑标准: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诉讼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民事诉讼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有:(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法律《中华刑法》分析】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提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除非讼案件外原告必须明确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书的核心内容。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的管辖范围,否则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要审查原告的是否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的管辖、 要审法律客观: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要审查手续是否完备书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法律依据】

开具不予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吗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的,入户的,携带凶器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政诉讼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原告符合主体规定,被告明确。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是被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事实根据是指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法律主观: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限度的事实。 3.属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百二十六条 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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