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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

另辟蹊径!万亿城商行拟推子公司上市后者持有两家港澳银行股权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一家未上市的万亿级城商行——厦门银行,希望另辟蹊径推动上市工作。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


12月9日,有消息称,“厦门银行据悉考虑进行13亿美元的IPO”。券商记者核实获悉,前述消息有误,上市主体并非厦门银行,而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投资”),且募资规模尚未确定。

据了解,厦门投资系厦门银行在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行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集友银行、银行等子公司,并由此形成“以内地为主体、以港澳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推动子公司在港上市并不意味着母行放弃A股上市。根据新一轮五年战略规划,该行将“围绕‘化’与金融科技两大领域打造高质量发展特色及异化优势,全力实现IPO上市”。

子公司拟在港上市

与国内多数银行的上市路径不一样,厦门银行选择先行推动子公司——厦门投资在港上市,但具体募资规模尚未确定。

年报披露,厦门投资由厦门银行全资设立,注册资本约64.2亿港元。除设有多家人公司、物业投资公司外,厦门投资亦是厦门银行对集友银行、银行的持股主体,持股比例分别为69.63%、49.04%。

据了解,集友银行由华侨陈嘉庚倡办,2017年3月通过股权交割成为厦门银行一员。目前该行在港设有24家分行及集友资本、集友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其中集友资本、集友资产管理已获颁发牌照,获批开展投行及资产管理业务。

加入厦门银行后,集友银行也加大内地布局,在福州分行、厦门分行等分支机构基础上,2018年增设深圳分增加注册资本的手段一般不轻易使用。行,2020年又设立集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QFLP公司)、集友科技创新(深圳)有限公司(科技子公司)。

目前,集友银行武汉分行、济南分行仍在积极筹备。未来,该行还规划在设立机构,将华侨金融服务的触角从境内沿海、、两岸三地向等华侨聚集地辐射。

银行则在1985年成为厦门银行全资附属机构,2015年增资扩股后成为以资本为主的本土银行。目前该行在拥有13家分行,并在内地设有广州分行、杭州分行和东莞、佛山、惠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行。

借由厦门投资的对外持股,厦门银行成为在港澳拥有全功能附属商业银行的城商行,并形成“以内地为主体、以港澳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布局。

不意味着母行放弃A股上市

作为目前一家未上市的万亿级城商行,厦门银行的上市工作长期受到外界关注。

早在2007年,厦门银行即提出上市,不过受制于合资银行身份,该行不得不完成股改后再筹备上市。

2013年改制中资商业银行后,该行随后数年的年报均提到“本行积极研究上市的可能性,开展上市的相关筹备工作,力争逐步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

2014年底,坊间开始出现“厦门银行正在研究上市事宜,最快有望2015年落实”的消息。不过彼时该行人士向券商记者透露,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优先寻求A股上市。

2015年10月,厦门银行公告称,为加快推进该行在国内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征集并公开选聘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相关中介机构。

2017年、2018年年报中,厦门银行对上市的提法略有变更,表示将“积极研究推进上市事宜,力争逐步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期间由于对集友银行并表,该行此后未在年报中提及上市相关事宜。

截至目前,厦门银行注册资本为138.2亿元。其中,福建省投资开发通过旗下多家公司合计持有该行26.18%股份,为大股东;工商银行、厦门国贸控股、厦门建发分别持股4.33%、3.92%、3.9%,分别为该行第二、第三、第四大股东。

此外,珠海华发、福建高速、苏高科、华丽家族等知名企业亦位居厦门银行前十大股东序列。

“化”+“科技牌”

成立于1985年的厦门银行,是新家中外合资银行,后于2013年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外合资银行改制为中资商业银行。

2017年,该行收购集友银行,成为目前在内地、和三地同时具有法人银行机构的城商行。其中,除集友银行、银行旗下分支机构外,截至2022年6月末,厦门银行本身共有138家营业性机构,在、上海、珠海等地合计设有12家分行。

2021年,厦门银行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跻身“万亿俱乐部”。截至今年9月末,该行资产规模近1.05万亿元,前三季度全行营业收入超过126亿元。

依托化布局,厦门银行不断加强粤港澳三地机构业务联动,联合两家附属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联合打造了“共建‘’、闽澳‘并船出海’支持闽籍企业跨境融资”平台,今年9月又和证券托管结算公司签署跨境发债“引资入闽”200亿元战略合作协议。

同时,依托深厚华侨背景,2022年厦门银行正式揭牌成立华侨金融部,并与闽港澳三地侨界社团各签署不少于100亿元的授信支持,服务华侨华人、侨商侨企。

数据显示,近三年该行科技投入占营收比例分别为3.01%、3.23%、4.26%,呈逐年递增态势,居同业较高水平;目前科技人员占比近10%,在同业序列中排名靠前。

系统重要性银行如何提升资本补充能力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1.从监管的角度来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推动子公司在港上市并不意味着厦门银行放弃A股上市:该行新一轮五年战略规划明确提出,将围绕“化”与金融科技两大领域打造高质量发展特色及异化优势,全力实现IPO上市。

二是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投资者范围有限、涉及监管机构较多、会计记账方式复杂、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等原因,都导致创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在具体实施与作中面临较大挑战。

这一系列的动作表明,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越来越大。但是从长远来看,银行不能一味依靠外部资本补充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更要不断加强内部治理,靠自身盈利积累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银行不能再将规模至上作为目标,而应该上升到效益至上。

缓解资本充足率压力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分子端补充资本金,缓解资本压力,二是在分母端降低加权风险资产;同时,创新资本补充模式也是可由之选,定向增发便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选项。

2.然而,从总体上看,在补充资本方面,商业银行仍需解决以下两大方面问题:

首先,国内的银行需要打造一种将内部积累的资本补充模式,将资本约束设为前提的供需平衡机制。

,我国的银行机构需不断发挥银行自身的盈利效用,凭借提高利润以增加未分配的利润与公积金总额,同时,将股本转化成补充资本。目前,国内银行主要还是通过留存净利润的内源性融资来补充核心资本,所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自我积累与发展能力和升高本身的盈利留存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今后伴随着资本市场与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息下降,银行利润下滑,商业银行需要迅速增加业务种类,扩大盈利空间,促进业务转型。

第三,要及时有效地推动利率的市场化,强化其财务管理能力和资金配置的效率。

其次,国内的商业银行还需要多方面的平衡外源性的资本补充与内源性的资本积累关系。

,将资本积累与内源性利润转化设定为资本补充的主要方式,并且打造一套中长期的资本规划愿景,健全资金的转移定价,资本限额管理与资本有偿运用的有关制度,推动规模与资本相互匹配。

第二,要保障经营受到资本的约束,对资本进行合理的规划,均衡考虑外部补充资本与内部积累资本之间的成本与收益关联。

第三,补充外源资本,要多方面的考虑多种融资。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限额为10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

章总 则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和《中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机构设立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实际上,从2017年以来上市银行为补充资本积极发行优先股、次级债,16家非上市银行积极排队等上市,这与银行业务扩张的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补充压力相吻合。

(一)有符合《中华公司法》和《中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第八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银行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有?

5、发行(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次级债券

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银行不错资本的主要途径有:

发行股票是筹集资本金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形;

增发新股,对股份制银行而言根据业务需要增发新股也是筹集资条重要途径,可以及时补充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本的但注资;

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

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次级债券;

注资;

内部积累。 注意:

发行很混合债券是我国大量非上市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发行股票是筹集资本金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形,

2、增发新股,对股份制银行而言根据业务需要增发新股也是筹集资条重要途径,可以及时补充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本的但注资

3、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

4、发行可转换债券

6、注资

7、内部积累

银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章总 则条为规范银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和《中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第三条银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机构设立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公司法》和《中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此外,银行总部及广州分行去年成为得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首批试点的澳资银行,厦门银行珠海分行、集友银行获得第二批“跨境理财通”业务资格。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第八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银认可的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章总 则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和《中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机构设立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公司法》和《中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第八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银行的大资管类业务指的是什么业务

一是《巴塞尔协议Ⅲ》设定合格的一级资本债券工具标准较为严格。根据规定,能够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至少应该符合期限永续或至少超过30年、受偿顺序位于一般债券及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在达到触发条件可以减记本金或转股等。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脱媒、分业监管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性质的业务。

从宏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善融资结构;

从中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银行业经营模式转型,构建银行业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强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

从微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提高资金的流动效率。

因此,资管业务具有与银行传统业务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运作规律和风险管理方式。 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一、次级债券能够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是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的,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次级债券发行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发行条件也要苛刻,银行必须为次级债券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保证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对银行的总体负债成本是不利的。行资产管理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次级债券的约束功能

银监会发出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且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50%),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由于资本金融资渠道的限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在股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开放次级债券市场对于缓解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意义重大。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次级债券除可助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市场约束功能。

市场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新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随时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该银行(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顺应科技创新浪潮,厦门银行也定下了“致力于未来五年打造科技最领先城商行”目标,并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诸多尝试和探索,先后建立科技创新项目孵化机制、设立业务与科技高度融合的敏捷团队、成立科技子公司、构建产学研联创实验室等。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

我们知道,次级债券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是相当靠后的,仅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风险非常大;而作为债券,其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虽然其利息可能高于同等发行条件的高级债券,但毕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次级债券持有人不可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

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

二、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上对银行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这在客观上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

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亟待加强的形势下,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将形成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有力补充。但由于银行业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债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规模;此外,国有独资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银行的管理者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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