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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借款协议_公司向股东借款协议范本

公司向股东借款担保的规定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关系,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 债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规定。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法 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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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额没有规定,但对形式则有限制。为防止日后,建议由股东与公司签订借资协议,或直接由股东签订内部出资协议,以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借资协议或内部出资协议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拟定(费用约一千左右)。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借款给公司协议

《中华公司3、"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法》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

8、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事实上,公司章程对担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法律行为成立的人的财团。本章程是联合体中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实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或者非货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的程序。款。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公司法》第十六条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股东个人行为没有规定。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的行为应为法律客观:有效

法律主观: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企业向股东借款流怎么写

法律客观: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向申请资金,经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确定借款月利率.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7、《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调高幅度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1—30天0‰—0.05‰1‰ 31—90天0.02‰—0.10‰2‰ -120天0.05‰—0.20‰3‰ 120天以上0.10‰—0.50‰5‰ 第七条协议 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下属 控股子公司 或本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法》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股东借款给公司有何规定?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前款规定的股9、刑法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关系,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1、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

6、2010年12月6日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拓展资料: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

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借款给公司合同怎么写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综上所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事实上,公司章程对担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法律行为成立的人的财团。本章程是联合体中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实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

1、对于股东出资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总局给黑龙江省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股东借款给公司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那么就不能违反该禁止性条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则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不担任以上职法律分析: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协议要写上借款方与出借人相关的身份信息、以及还有双方协商的具体事宜、再者就是所存在的借款数额和借款的利息、还有双方所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就要写上双方的名字和时间。务或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那么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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