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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的解决方法

如何有效的解决邻避效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英文中“邻避”的原意是“别在我的后院”(“Not-In-My-Back-Yard,“NIM-BY”),指具有一定潜在污染威胁或心理影响的设施,这类设施可能会给周边居民带来负面效应或潜在风险,导致对方产生敌视态度,从而引发邻避疑虑甚至冲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邻避现象成为世界性的共同问题,不仅发生在发达,也逐步在发展家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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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的解决方法


我国近年出现的邻避型,呈现出参与人数众多、态势难以预测、事件扩散性强、亟待系统解决的显着特征,对地方的经济发展、舆论和人们的心理有着明显的影响,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邻避型,不仅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和的公信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对我们驾驭复杂局势、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运用群众工作思维应对邻避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努力析事明理、解疑释惑,着力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不断促进和谐,是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邻避型一般属于直接利益诉求型事件,属于内部矛盾的范围。群众工作因其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可以也应该在其中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

在1956年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一段讲话就是涉及邻避型及群众工作的。他说,“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类似的事情“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作风”。

的群众工作传统告诉我们,充分尊重群众的所思所想、密切联系群众的生产生活、从的具体问题着手开展工作,是可以较好地解决邻避型的。面对目前邻避型频发的新情况,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对广大员干部水平、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考验。

邻避型处置原则

积极主动介入。用群众工作思维介入邻避型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应在做好平时的矛盾化解、情绪疏导、舆情监测等工作基础上,在邻避型发生和应对的各个环节,都做到“见缝插针”,寻找着力点,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积极发挥消除不满、误解和疑虑的作用,增强和与群众的理解及信任,实现对抗变对话、无序变有序、失控变可控。而疲于应付、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绕道走”,不仅不能解决群众的思想疑惑,反而可能使群众产生错觉,造成群众的反感,使事件变得更加复杂。

坚持为本。各级干部应尊重和理解民众的“邻避心态”和“环境恐慌”,切实做到敬畏民心、通达民意、疏通民疑、化解民怨、解决民困,杜绝背离群众观点、丧失群众立场、脱离群众路线、放弃群众工作的意识与做法,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态度诚恳、感情真挚、对症下、语言平实,深入细致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意愿,把握群众思想脉搏。

做到“就事论事”。坚持辩证的思维,按照具体邻避型的基本情况评定是非曲直,既不必草木皆兵、惊慌失措,也不能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做到既实事求是地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这里列举几类常见的不正确的认识和处置邻避型的思路:一是基于惯性思维,主观武断地下结论,将邻避型化、刑事化、标签化,认为“好人不,无好人”。二是消极不作为心理,遵循机会主义、“不出事”的逻辑,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三是警力滥用,试图快速把事件压住,管治方式粗暴化。四是“秋后算账”,在事件发生时,作出表面上的妥协和让步,事件平息后从重处罚相关人员。不少事件已经证明,这些做法不但不利于事件的及时解决,还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坚持调解优先。邻避型是由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矛盾引起的,所以应该协商、协调、互动,甚至做必要的妥协,当然这种协商和妥协不是随意的、无序的,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例如,我国地区,随着邻避事件的增多,从日本汲取经验,并融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建立公害调解制度,成立“三边伙伴关系委员会”(由企业、公众以及、退休老师、法官等双方都认可的中立人组成),通过沟通、协调处置事件,取得显着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应在委和统一下,逐步形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体系及发动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平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交流,优化调节方式,改进调节方法。当然,调解优先不是“和稀泥”,更不是帮助强势者欺凌弱势人员,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取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的依法调解。

纳入制度轨道。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制度、按制度办事,使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提高邻避型处置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依靠科学合理、衔接紧密、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尽可能使处置邻避型常态化,既依法办事、于法有据,又是非分明、合情合理,从而克服处置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样,即便是发生群体矛盾和对抗,出现诸如群体性冲突等状况,也能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化解矛盾、解决冲突。邻避型处置机制在邻避型应对过程中,需要从整体着眼,加强对干部、项目单位、民众、舆论、组织的协调和。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与。首先,加强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行政教育、群众路线教育,他们科学审慎地认识和处置邻避型。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客观、公正地仲裁。否则,受到冷落的民意极可能演变成“民议”、“民怨”,甚至“民愤”,后果难以掌控。

其次,增强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干部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他们对权力有敬畏之心、对法律有敬畏之情,消除因干部违法、不懂法、执法不严带来的矛盾和问题。

再次,地方在项目引进、设施建设时应增加工作透明度,将民众的环保期待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指标,不仅追求项目的经济价值,更应考虑其环境价值和风险。在环境影响评价、具体选址方式、详细发展规划等方面扩大公众参与度,充分尊重和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协调和。在环境影响指标评估合格、污染监测系统设置完备的基础上,干部应和督促项目单位在赢得利润、获取价值的同时履行“责任”,理解公众的正常心理、合理诉求,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积极回报、回馈当地民众,如兴建文体场所、给予补贴、帮扶困难群众、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

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疏导。曾说过:“一个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才有力量。”民众对邻避设施的“敏感”、“疑虑”甚至“恐慌”,源于对邻避设施的知识不足和风险猜想,只有增长邻避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对邻避设施予以理性认知和科学对待。因此,,要民众将邻避意识上升为邻避知识,对相关项目由感性、直观、甚至是盲目地反对上升为理性透彻了解后的行为抉择。

第二,健全民众诉求表达机制,保障民众环境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都是民众环境权的体现。要努力使周边的民众针对邻避设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避免因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

第三,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民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倾向。纠正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找企业不如找、找不如堵公路”的错误观念。

第四,培育民众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心态,帮助人们宣泄和消解不良情绪,弥补与民众沟通中的情绪赤字,营造健康、积极的心理氛围。

加强对舆论的。说:一支笔杆子胜过两千条毛瑟枪。说:三份不友好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重视舆论的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随着现代各种信息传播手段的日益发达,邻避型发生之时甚至发生前就面临着曝光和传播的可能,封锁信息、禁止传播的做法反复被证明为不适应现代发展。

透明度决定公信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在邻避型发生时,和主管的网络媒体要利用网络传播快捷这一特点,及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在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做到关键时候不“失语”。“不发声”会引起人们的猜疑、误解,甚至让谣言占据了,成为似是而非的真相;“乱发声”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嘲讽,不利于事态的平息和问题的解决;“自说自话”在今天更没有市场,因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通道日益增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能够从网络上及时获得新信息。

重视对组织的培育和协调。一个发达的现代需要发达的组织,它是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组织具有设置灵活、与群众联系密切、了解各阶层和群体的实际情况等特点,它将各种分散的利益群体组织起来进行制度化的参与,可以避免沟通主体原子化、分散化与不可控性带来的种种弊端。对民众而言,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要比分散的个人行为更能达到目的;对而言,与合法的组织进行、公开的磋商,有利于帮助及时了解民众的意愿。在邻避型处置进程中,也应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相关的组织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指导。

什么是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就是指在处理生活时,居民都不希望相关设施建在自己家附近的一种现象

这种现象的坏处在于影响了净化设施的建设,影响居民的公共卫生环境及身体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把净化美化文化设施结合在一起,比如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一体的 人工湿地公园 和社区活动中心

这样既可以节约净化环境又可以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享受,而不是只有臭味和噪音

发布首部核安全,在发展核能的过程中如何破解“邻避效应”?

核能的开发是非常危险的过程很多都深受其害,所以一定要找空旷人烟稀少的地方。

如何避免这个效应,肯定是要远离人多的地方,尽量选择偏僻偏远的地方去发展。

在发展核能的过程中,其实还是要注意要破解这一个提币效应,他对核能的发展一下很大。

核能是一种非常有利于人也是危险指数很高的能源,所以我们一定要安全的使用它。

想破解邻避效应,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选址,是远离人群,做好安全方面的宣传。

选取建设相应核能工厂的地址时,要仔细斟酌,同时,平时也要给居民做好宣传工作。

破解这个非常简单,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地带人烟稀少,可以在那些地方试验

[焚烧设施“邻避效应”及其应对机制]焚烧厂 邻避效应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居民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改善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双重因素影响下,的年增长率超过10%;从全球范围看,近六成的城市不得不面临围城之困。目前主要采用三种常用的生活处理方式,即卫生填埋、堆肥以及焚烧,其中又以卫生填埋占主导。但从资源占用看,卫生填埋不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堆肥发酵时间较长,易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因此,处理量大、工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焚烧技术将取代卫生填埋,成为今后生活处理不得不依靠的主要方式。同样,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卫生填埋涉及的场地使用及污染问题,导致围城现象日益严重,在上海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环境资源承载有限的双重压力下,焚烧也成为了当下不得不选择的方式。

一、邻避效应日益突出

邻避效应,指NIMBY现象,是Not In My Backyard 的首字母缩写,是民众对当地建设的环境污染性工厂、基础设施等的一种抵抗现象。该效应具有显著的特点,即从整体人群角度看,这些工厂、基础设施也许是整个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存在环境污染等风险,会对该设施附近居民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会遭到周边居民不同程度的行动。

焚烧设施属于典型的邻避设施。为了解决处置的矛盾,在宏观层面上,民众普遍认为设置焚烧厂是合理的,但在落实层面,民众则绝不同意把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附近。这就是处理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

从实践看,虽然焚烧成为了处理的突破口,但其引发的负面影响甚至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自2007 年起开始呈现出参与人数增多、影响力增强的倾向,这不得不引起部门的关注(近年来冲突事件见表1)。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居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邻避效应引发冲突的概率必定大大增加。在当前面临风险而又指向和谐的发展大背景下,如何为焚烧设施选址,化解邻避效应,并在民众能广泛接受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部门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二、产生邻避效应的原因分析

焚烧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是由多种因素影响下产生的,根据邻避效应理论并结合管理实践,具体分析原因如下:

(一)不同利益团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这是引发邻避效应的主要原因。焚烧设施选址建设中,从宏观上讲存在着两个利益主体,即与民众;从微观上讲,民众与民众间、及间也存在着异化的利益诉求。

1.民众与间存在利益冲突

对而言,通过在郊区选址建设处理场,将获得两方面的明显收益。一方面可以获得中心城区丰厚的土地资源及置换出的地价提升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优化中心城区的居住环境。因此,势必会在处理场选址过程中制定一系列政策,以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建设。对民众而言,在居住地附近的某一地点建设处理场,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这等于把对人类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特定区域的居民身上,使他们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补偿间存在巨大距,临近民众具有获得足够利益补偿的强烈意愿并会付诸行动。因此,当的措施不足而导致民众成本与获益的严重失衡时,冲突便会一触即发。

2.民众与民众间存在利益冲突

与处理设施的距离对民众的行为有着明显影响,导致不同民众对处理设施选址相关政策的支持度及关注点截然不同,甚至采取相反的举动。近距离的民众关注是否得到搬迁,远距离的民众支持处理设施建设,而中等距离的居民关注设施是否安全运行。处理设施造成了明显的负外部效应,使周围的一小部分居民受损,这些居民是受邻避效应影响的人群。民众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3.与间存在利益冲突

较高层的目标是使资源在空间优化配置,而基层追求的目标是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通常情况下,前者会更在乎宏观的整体发展,而后者更在乎自身区域的发展,这就产生了目标冲突。因此,不同管理层级的对焚烧设施选址的态度不同,高层级的拥有决策权,更关注民众是否参与选址过程,对建设具有更高的支持度。基层由于需要直面民众且不具备选址决策权,更倾向于回避风险,对建设存在担忧。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同样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二)焚烧设施选址的法规体系不成熟

1.法规体系的作性较、执行力度不足

截止2009年底,共有层面的焚烧相关法规35部,其中2002年颁布的《中华环境影响评价法》级别,但由于制度设立上的缺陷和外力干扰等方面的原因,环评的有效执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作用非常有限。

2010年发布的《生活处理技术指南》是目前针对性强的规定,这份定位为技术指南的文件,理应成为进行技术监管的工具书,但指南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看似有章可循,其实没有作性,即“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监管与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缺乏实际指导作用。

2.对焚烧技术发展的关注大于对管理的关注

与此对比,相关技术标准共有68 项,接近政策总量的一倍,主要从技术发展角度规定了提升焚烧产能等设计方法和运行参数条件,表明目前对于焚烧在技术方面的关注远大于管理,存在一定的本末倒置倾向。

3.部分技术标准与实际不符

根据相关标准,焚烧厂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为300米至500米,因此,建设单位出于充分利用土地的动机,往往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下的短防护距离。一方面,在焚烧厂实际运行中,300米至500米的距离高估了我国现有环保技术,根本无法阻隔空气污染。另一方面,这么短的距离也给临近居民的等补偿性诉求设置了障碍。

(三)与民众间沟通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对称

在焚烧设施选址和运行过程中,与民众间应建立起良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一种互动式、监督式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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