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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养殖牛羊合作社申请书_养牛合作社申请流程

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法律分析: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明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8)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法律依据:《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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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农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请参看前面“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相关内容。(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申请书、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农村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第八条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养殖合作社注册商标需要什么资料

养殖合作社注册商标需要的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中华商标法》(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任(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有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明、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明复印件;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养殖用地建养殖用房申请书怎么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以下仅供参请予以批准考:

现有 xx县xx镇xx村村民拟在xx村闲置(或自有)的n平方米土地上建设养殖(猪牛羊或其他品种)的养殖圈舍n平方米,该土地符合相关养殖(猪牛羊或其它品种)的建设标准,并以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XX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附件:

1、xx养殖场建设可行性报告书

3、申请人复印件

4、其它要求的前置件复印件

如何申请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六)住所使用证明;

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据了解,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 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XX县(区)xx局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 ) 成员资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 ) 成员的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七)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 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 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 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 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做帐。 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 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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