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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1988年3月24日以(88)化基字第251号文发布)

【化工设计】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化工设计】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设计】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设计】求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本规定是根据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本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

根据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

根据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

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区域位置图、厂区地形图、有关的自然条件等基础资料。

3.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协议。

七、编制初步设计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向设计要资金、要效益,主要是通过精心设计,优化设地方案,精打细算,通过改革和科学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浪费的部分砍下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在生活设施上,注意结合国情,按标准规定办事。

在老厂的改、扩建中,必须处理好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关系。

2.站在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在法令、政策、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考虑所建企业的经济效益,精心设计,确保质量,使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3.坚持求实和革新精神,维护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设计人员要破除停滞不前,安于现状的精神状态,树立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的进取观念,充分吸取国内外科技成果,做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设计。

4.注意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除了在个别项目与关键部分采用技术,使我们在某些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外,一般地讲,应该更多地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做到投资省、效益高。

5.进一步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化、引进技术国产化”五化的设计原则。

6.积极采用国内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努力搞好技术开发。

7.适应化工生产特点,搞好配套专业设计。特别是要加强节能、环保、安全、消防、抗震、防噪音、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配套设计。配套设计的标准要适当,既要讲求实效,有利生产,又要防止要求过高,超越国情。

8.认真贯彻工艺与装备并举的方针,大力加强工艺流程与装备的配套开发、设计。

9.加强经济观点,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做设计必须以效益(经济效益、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中心。设计工作必须加强经济论证,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以求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需一次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做到分期建设,分期投资,分期受益。生产上必要的备用设备,要合理的备用,提高投资效果。

八、设计单位的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设计质量、技术经济指标和概算准确度)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对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统一全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制,对设计文、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本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与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九、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准确、可靠,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切合实际。设计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文字说明要清楚、确切,图纸要清晰、正确,避免“错、漏、碰、缺”。

十、本规定目录所列项目,系按化学工业企业一般工厂组成,并结合专业划分拟定。目录的顺序不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依据,同时可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合并。 十一、为逐步统一设计深度,本规定中提供的样图和表格,各设计单位应参照执行。

化工厂房设计规范标准

法律分析:厂房设计标准规范:

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管理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章总则条根据国发(1989)59号、计委和联合发出的(89)建设字第号、计委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840号和计委计设(1983)147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化工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有关方针、政策,执行、部门和有关地区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做出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高质量、高水平、效益显著的工程设计。第三条设计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站在的立场上,保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计人员要参照“双九条”(关于端正化工设计指导思想的九条意见,关于节约建设投资的九条途径)的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精心设计,保证质量。第四条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的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改变产品方案、规模和厂址,如果因为生产协作关系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正产品品种和规模时,需经原批准任务书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如果初步设计概算值超过设计任务书中投资控制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第五条要严格执行、部门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第六条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并积极把经过鉴定的新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淘汰的工艺方法或低效设备。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在技术水平上,要有个高起点,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上八十年代的先进水平。第七条要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要通过设计方案的比选来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降低工程投资额。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走以内涵为主改造老企业的路子;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

各设计阶段都要认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投入少、效益高的技术方案。

设计单位要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统一平衡,对技术改造项目要处理好与原有设施的关系。第八条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积极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要惜土如宝,要千方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不能宽打窄用,不能超前一个年度占地。要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有条件的还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要把占地视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总图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并在说明书中充分论证后提出方案。第十条要合理选择原料路线,合理利用并保护矿产资源;要降低能耗,发展高位热能,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转换,不能搞降低能量利用率的能量多次转换;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在民用建设中,要提倡集中供热。第十一条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除大型联合企业可按分厂编制设计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厂、车间、班组管理进行设计。

转动设备的选型要尽可能选择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一般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不得设备台、必须设备台的,要在对基建费和经营费进行比较后,确定合理的备用系数。

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大修要通过与有关力量协作完成。

生活区的设计,应贯彻与城镇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片面追求高标准。

提倡标准化、系列化,提高设计复用率、不搞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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