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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端怎么注销?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 企业端怎么注销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端注销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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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登录各地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

3.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间内作出审查结果。

4.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以上就是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端注销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排污许可年报填报时间

全市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临近年末,请各排污单位及时完成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提交工作。

一、报送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选择相应的执行报告模块进行填报。

二、填报时间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应于次年1月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度,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应于本月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月度执行报告。

三、填报要求

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提交季报、年报,简化管理企业按要提交年报(注:部分行业重点管理需提交月报,简化管理需提交季报,以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行业规范规定为准)。

执行报告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已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载明,请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存在停产行为的,也应当按时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发生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者异常情况的,需在执行报告中详细说明,超标或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实际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附件需上传计算过程文件。

请广大排污单位填报中把好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时按质提交执行报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怎么使用

1、首先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点击注册。

2、其次填写注册信息。

3、后开始填报(点击选择按钮,在地图上找到企业的位置,点击拾取按钮,然后点击企业位置,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企业端网站

法律主观:

一、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排污许可制度是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三、排污许可证办理如下:1、填写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4、近期废水达标监测报告和废气达标监测报告;5、改制、改组、兼并或法人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证明材料。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法律客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内容怎么填

1.首次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首次申请”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2.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被退回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企业端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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