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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不足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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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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