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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的区别

司法考试卷和第二卷和第三卷、第四卷有什么区别就是每一卷的分别

司法考试分四场

司法考试卷一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的区别司法考试卷一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的区别


卷一,卷二、卷三都是选择题,卷四是简答和案例分析题

卷一主第八节法律(一道题)要考: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三国法(法、私法、经法)、 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主要考:刑法、刑诉、行政法及行政诉为了克服冲突规范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不性,更有效地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即有关通过制定条约或借助在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统一起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有关民商事法律冲突。正因为这种统一实体私法把有关的实体民商法统一起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故它对民商事法律关系起到了直接的调整作用。就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它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是一种积极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方法。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应该被视为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自然进程,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手段日趋完善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讼法

卷三主要考:民法、民诉、商法、知识产权法

卷四是考主观题,题一般是依法治国或者是法制理念。后面的题都是案例,主要是: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5大学科。

司法考试是否看总分?每科多少分?

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

看总分,司法考试试卷共分为四卷,每卷150分满分: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拓展资料

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国籍;

(2)拥护中华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3.假定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卷一中的一道,求解

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

C法律人要得出一个法律结果,首先法律事实做为小前提,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两个前提推出结论,本题得出并非周某影起的,这解决的不仅仅是事实问题,这个过程是一个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循环考察的过程。说白了,主要是法律与事实来回作用之后才得出来的,不只是调查法律事实就可以了。

它解决的不单单是查明事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说周某的行为和鲁某的残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才没有让周某承担交通肇事罪。

你要概1.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是不同之间的法律冲突。显然,它同一个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括的看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根本性的事实被推翻的话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周某来说就达到了事实效果 。

司法考试客观题都有哪些考试内容?

非规范性文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的判决书、的书等。

一、客观题考试科目

客观题考试试卷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180分及格。具体考查科目为: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司法考试历年录取分数线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商、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主观题考试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108分及格。具体考查科目为:

特色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试卷共分为四卷,每卷150分满分: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每年制定并公布的《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录取分数线

司法考试通过的数额及合格分数线,需要根据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每年度的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将由会同、协商确定,公布。达到合格分数的应考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需从获得此证书者中择优录用。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试卷总分 400分 400分 600分 600分 600分 600分 600分 600分

录取分数线 240分 240分 360分 360分 360分 360分 360分 360分

注:只要成绩达到360分即算通过,但单科成绩不得为0

客观题考试分为卷一卷二,分别为150分,总分未300分,A证合格分数线是180分

这题你就问对人了!法考客观题卷一主要考特色法治理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宪法等,客观题卷二考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保障法等。作为去年 7月起在职备考人,最终以客观题 187、主观题110顺利拿证的过来人告诉你,客观题能报班一定得报班,不要舍不得那一两千块钱,我当时报的觉晓对班,真的每个班都很满!这都不卷就真的输在起跑线上了

单项选择题2

2019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8月31日、9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月3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8月3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司法考试 卷一二三哪一卷容易拿高分?具体什么法?感觉经济法和宪法很难背 还有三大诉讼法得分率高吗

卷一卷二卷三是选择题,2.法的价值的种类卷四是论述题。四卷总分达到360分就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建议听课复习,效率好一些

复习司考去书店购买三大本,法律法规,历年真题,结合九八考资网的音视频网络课程复习就可以了,我已经通过了,复习时就用的以上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老师的讲座九八考资网很全的。

三大本:全名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法律法规:使用上律指南针法律法规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保障法、私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历年真题:张能宝历年真题或者众合五卷本,选择其一即可

多看法条,多做真题,多思考,注意总结。该背的也得背。

法考148分,卷一63,卷二85,没想到卷一分数比卷二低,我应该怎么复习啊?

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司法考试卷一考的是综合知识。包括以下内容: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法、私法、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卷二考的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考试卷三考的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内容:民法、商法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司法考试卷四考的是实例(案例)分析。包括以下内容: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私法辅导:法律冲突

节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法、私法、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型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

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关系或者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一般来说,只要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私是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

法律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因此,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有: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区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长期以来,私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固然,在上或者在一个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因为公法涉及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适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适用外国的这类法律。因此,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定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从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但是,在民商法领域内,内国法在外国的域外效力或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承认,各国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也就是说会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我们研究法律冲突或区际法律冲突时并不研究行政法、刑法或税法等公法冲突,而只限于研究民商事法律冲突。

2.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以法律冲突的性质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分为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空间法律冲突(interspatial corIflict of laws),就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包括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所谓法律冲突( intem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就是不同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区际法律冲突( interregionalconflict of laws)是一个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 intertemporalconflict of laws),就是指可能影响同一关系的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之间的冲突。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从纵横角度看,可以把法律冲突归纳为两种类型的冲突,即平面的冲突( horizontal conflict)和垂直的冲突( vertical conflict)。前者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一地位。例如,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关系或纵向关系,一般处于高层次的法律优于处于低层次的法律。例如,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 和普通法之间的冲突等。

二、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含有因素。正由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因素,它既可以受内国法调整,也可以受外国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外国法的有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适用其中任何一国的法律都会导致相同的结果,那么,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便不会发生,自然也无法律选择的必要。但是,实际上,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千万别,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私法上,这种现象被称之为民商事法律冲突。可以说,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是私法的中心任务。

(一)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历,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这里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是广义的。由于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以及自然环境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千万别。在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这种别表现得就更为突出。例如,关于结婚年龄,各国规定就很不相同,《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为男18岁、女16岁;《瑞士民法典》第96条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而2001年修订的《中华婚姻法》第6条则规定男22岁、女20岁。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民商事法律关系。尽管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但如果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没有民商事交往,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如不存在民商事交往:一方面,内国人及其财产不会到外国,并不会产生与外国有联系的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外国人及其财产也不会出现在内国,也不会在内国产生与外国有联系的法律事实。这样,各国民商事法律仅在本国范围内实施,民商事法律冲突自然不会发生。一旦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必然会提出依哪个的法律结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以及在民商事交往中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个的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是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私法的历史表明,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外国人在内国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和提高密切相关的。许多学者认为,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民商事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因而也是导致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并且,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他们才把直接调整外国商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纳入私法范围之内。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商事权利时,外国人就不能参加有关民商事活动,也就不会出现有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于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商事法律冲突可言。例如,在过去一些亚、非,如土耳其、旧等,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享有治外法权,或称为“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这些的领土内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不受所在国的管辖,而由外国人本国领事根据他们本国的法律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外国人在内国拥有这种特权地位,是对有关的侵害,使得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不可能建立平等的民商事放宽地区录取分数线 235分 225分 335分 335分 325分 325分 325分 325分法律关系,因而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

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的属地优越权。而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有些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我们知道,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依原则确定自己的法律具有域内效力或域外效力,但是,这种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自设的或虚拟的域外效力。如果这种法律要在得到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其自设的或虚拟的域外效力要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需要中的各国根据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彼此协调,互相承认。一般来说,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某人根据外国法律而取得的对物的所有权,承认依外国法建立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正是由于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对方的民商事法律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如果各国不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正是因为各国对彼此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相互承认,才使得民商事法律冲突成为现实。

总之,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互异,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以及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条件下发生的。

(二)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冲突比较起来,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点:

2.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它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别。

3.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不同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由于传统上一般将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视为私法,故民商事法律冲突,亦即私法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各国的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的。但是,在实际上,各国或多或少地坚持属地主义,排斥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在公法领域更是如此。不过,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往往对属地主义进行了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就使得在一定范围内内外国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便需要在内外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因此,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

三、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也就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途径。在民商事交往中,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大量存在的。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往来,对民商事法律冲突加以适当的解决是十分必要的。上的实践,主要有如下两种方法: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于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最早便开始采用而且一直沿袭至今的方法,是运用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来指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国内或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民商事法律冲突实质上是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换言之,民商事法律冲突讲的是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冲突规范恰恰是指定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就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冲突规范不可否认具有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不失为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说,冲突规范是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法解决方法是私法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传统方法。

根据冲突法的渊源,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冲突法解决方法。前者是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后者是有关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在用国内冲突法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各国的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相同,有关冲突规范之间便会产生冲突,这样,同一个民商事案件在不同的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种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民商事争议的复杂性,常常导致当事人“挑选”,即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这一现象发生。通过统一冲突法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冲突法解决方法就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只指定有关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这种方法只就有关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调整这种民商事关系的立法之有无以及内容如何,因而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所以也有人称之为“间接调整方法”。由此看来,用冲突规范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冲突,只能对有关具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方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办法。

尽管如此,冲突规范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应该注意的是,随着上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逐渐增多,有的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削弱,甚至认为在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本身存在着种种缺陷的冲突法制度已难以适应并促进它们的发展了。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出现并不能代替冲突法规范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首先,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多出现在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许多方面,还没有也难以制定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无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领域,用冲突规范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仍有重要意义。其次,尽管在一些领域已出现了统一实体私法公约,但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以及非缔约国相互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仍要靠冲突规范来解决。再次,在缔约国对条约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定声明保留时,在保留问题上,声明保留的缔约国和非声明保留的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仍应适用冲突规范进行解决。,统一实体私法公约通常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借用冲突规范加以解决仍是可能和町行的。例如,1980年《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就有这样的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这里讲的“私法规定”就是指冲突规范。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避免或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根据统一实体私法的渊源,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条约解决方法和惯例解决方法,而前者又有双边条约解决方法和多边条约解决方法之分。目前,上已有不少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实体法公约,但规定有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双边条约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民商事交往中,各国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惯例。由于这些以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有的不及条约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明确、具体,并且大多为需要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所以,惯例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条约中的实体规定。

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和发展,虽然增加了一种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方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有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十分有限。从适用范围方面讲,其只适用于部分,从内容范围方面讲,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领域。加之各国法制异如此之大,以至于至少在目前我们还看不到实现全球法制统一的曙光。因此,在现阶段,统一实体私法并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考试卷哪几道题考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是法的效力的来源以及法的效力的等级地位

您好:

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

司法考试为避免,试卷顺序是不一样的,正常的应该是单选从第9题开始,4至6道题;多选从51题开始,5至6道题;不定项从89题左右开始,1至3到题,您可以到我们网站查看历年真题法理学这部分。

祝您好运!

2007年司法考试一卷指导法理学考点大总结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

节法的定义(两道题)

1.法的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

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

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

章法的本体

节法的定义

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

法的本质:

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

并不能说凡是意志都是法

只有规范性文件的意志才是法

规范性文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性

3.具有普遍性

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

5.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着重掌握个和第五个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

1.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

2.技术规范:试卷一:特色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法律史、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作规程、驾车规程等)

法具有强制力

1.强制力就是以的为后盾

2.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

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强制力

4.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5.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的实施手段

法的作用: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关系

1.规范作用

2.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

一、指引作用

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

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

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

1.预测的行为人的行为

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

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

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第二节法的价值用

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2.处理分工

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

法作为客观,对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1.法的价值的主体是全体成员

2.法要满足主体的需要是法本身应该具有的

3.法的价值是指人们希望法能够满足需要,是人们的主观愿望

法的基本价值即人们根本的、共同的、基本的需要:

1.自由

2.秩序

3.正义

自由:衡量法律进步与落后、与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秩序:

1.法的根本任务决定

任何的法律任务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秩序

2.秩序意味着有序的状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正义

1.正义是法的最基本的标准

2.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

3.正义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货,使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节法的要素

重点是三个问题: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权利和义务(去年考了两道题)

重点是法律规则,其次是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重点抓两个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1)假定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

2.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

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等同的概念,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文字表现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分类

这是考试重点,去年没考

1.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有的法律规则的分类都是按照这个最基本的分类

2.根据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重点区分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程度和效力强弱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也有授权性,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主要是授予公民的权力,公民有选择性

委任性规则主要是委托某个机关,没有选择性

法律原则

主要是两个问题:

1.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规定的指导人们基本的行为准则

它们的不同:

1.规定内容不同:法律原则不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原则是宏观指导,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规则是微观调控,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发生的效力方式不同

法律原则发生的效力未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

法律规则发生的效力具有具体的针对性

法律原则的分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和程序性原则

权利和义务

1.权利的特点

2.义务的特点

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去年考题:

权利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重点是法的渊源,法的分类一般了解

法的渊源重点抓住四个要点:

二、根据法的效力的来源不同,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来源于机关,由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

法律法规,一般是成文法或制定法用文字表现出来

非正式渊源:

来源于机关以外或者来源于司法机关,分为五种:

1.判例

2.习惯

3.法学家的著作

4.法理

5.政策

三、我国法的渊源都是正式渊源,是成文法所表现的

8种表现形式(复习重点):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条约惯例。

四、为了便于人们了解法的渊源,对于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法和规范化,有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不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不是的立法活动

(2)法典编纂,对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是的立法活动之一。

我国法的渊源的8种表现形式,重点掌握5个要点:

1.关于法律

法律来源于和常委会

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地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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