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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什么制度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首次将GHS标准写入《条例》,即要求化学品企业依据GHS标准制作及更新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这也正式宣告GHS的实施进入法规层面;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增加登记要求;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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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这与企业追究个人违章并不矛盾。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第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一条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第七条禁止、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作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加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的内容。如果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7条规定剧毒的1年,其它危危险化学品的2年。

第22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和你的安全许可证换在条例章总则中条和第二条有解释的:证挂钩 当你的安全许可证快过期的时候就得进行安全评价

因为换证的时候就需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 )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参考资料来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是干什么用的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令第5号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运输危险化学品新规定第86条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第十六条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第十七条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现状评价每两年一次,专项评价每三年一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处罚是对单位还是个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一条,主要是针对生产、存储的企业的,其处罚对象是单位。

附:八十一条全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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