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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法律法规_物业合同条例

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民法典、中华消防法。

物业管理合同法律法规_物业合同条例物业管理合同法律法规_物业合同条例


物业管理合同法律法规_物业合同条例


部委的相关规定:保安条例、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地方性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民法通则、消防法。部委的相关规定:保安条例、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地方性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物业相关规定有哪些条例

法律主观:

一、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物业合同诉讼时效上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民法典》

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民事诉讼法 》

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三、物业管辖的规定

(一)侵权向被告住所地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被告住所地

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可以协议确定受诉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既侵权又违约的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不归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物业管理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但其不属于不动产,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管理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预收物业管理用、结余维修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等的移交方法; (5)违约及解决的途径; (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合同涉及的法律条款

一、物业合同涉及的法律条款?

1、物业合同适用法律法规有《中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需要依照法律来解决。如果没有确切的规定,可以由习惯来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2、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执行。

二、物业公司主要涉及哪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管合同、相邻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损害赔偿、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紧急避险损害赔偿、名誉权、雇佣人损害赔偿、无因管理等。发生之后,可以通过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中华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民法典》《中华房地产管理法》。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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