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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哪两个

宪法规定公民的四个基本权利

、、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

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哪两个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哪两个


1、权利和自由;

2、宗教;

3、人身自由权利;

4、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中.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

中华的。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和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中华的机构实行集中制的原则。和地方各级都由选举产生,对负责,受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服兵役。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的根本。通常规定一个的制度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综上所述,宪法规定公民的四个基本权利有法律权利、权利、权利和参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宪法》第二条

中华的。

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和地方各级。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

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等;

(3)公民的人身自社如组建慈善机构.由和宗教信仰;

(4)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

(5)特定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老人和儿童以及华侨的正当利益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

1、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4、出版自由。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5、、、自由。

6、结社自由。

7、宗教。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公民有宗教。”这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宗教的含义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

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挠、搜查和审查。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连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其他活动和孚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三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机关和的一种监督权。

四、公民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五、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保护的权利。

1、 保护妇女的权益。《宪法》第四十八条定:“中华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四十九条款、第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七、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宪法》第五十条规定: “中华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中华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具有以下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作为的公民,是享有基本权利的,这不仅仅是一项口头承诺,而是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宪法里面的,但是很多人对(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都不是特别清楚,不知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究竟有哪些,其实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特别多,非常的详细。

法第四条 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的行为。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律依据:《中华宪法》

条 中华是工人阶级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制度是中华的根本制度。是特色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的。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和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

第三条 中华的机构实行集中制的原则。和地方各级都由选举产生,对负责,受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种团体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一、权利和自由

活动;

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管理、参

政议政的权利以及在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机关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

岁的中华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

1.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自由等权利.

2.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的言

论自由,17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的宪法也同样重视,我国建

3.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宣传、;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都实行这

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的扩展,是广义的.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自由

1.、、是公民的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的自由,1966年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中为维

护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

10月颁布《中华、、法》,对我

国公民的、、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3)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等

方式表达要求、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三种:

2)批准制,即、、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的、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性结社和非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性结社如组织政,非性结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一,其他八个派是接受

的参政,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

4.10月,发布了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权利和自由

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3、宗教

我国尊重宗教自由前提是在法律允许,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的迫害或。

4、人身自由权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经济与文化权利

劳动权——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妇女权益受到的保护、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以及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统一和民族团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公民有维护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按照《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扩展资料: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的劳动者、的建设者、拥护的、拥户祖国统一的。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公民。

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1)申报制,即仅须在、、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表现在:

(1)以我国现阶段、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1)公民即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中华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

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

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怕权利是平等的。

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

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录”。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

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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