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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新区仲裁委员会_赣江新区仲裁委员会电话

九江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给我发信息我会坐牢嘛

不会。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收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的消息不会直接坐牢。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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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在哪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复印件、相关证据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复印件、相关证据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法》

第21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上海劳动仲裁咨询电话是多少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27793 地址:安远路45号

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3165287 地址 :车站后路10号

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51115765 地址 :马当路408号2楼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4077766 地址 :虹桥路432号

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52385715 地址 :安西路8号(周一,周三上午立案)

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2312267 地址 :武宁南路241号(周一,周三立案)

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52823738 地址 :志丹路8号(周立案)

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56906151 地址 :柳营路2号

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65072601 地址 :曲阳路1号

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5419450-3417 地址 : 济宁路363号

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51519798 地址 :莘庄莘北路168号

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56108351 地址 :友谊支路79号

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59529012 地址 :嘉定镇金沙路28号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50755200 地址 :云山路1080号(周四下午,周立案)

金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 57922304 地址 :朱泾镇路275号

松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57822180 地址 :北路1号

青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9717213 地址 :青浦镇公园路200号

南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58023198 地址 :惠南镇跃进路14号

奉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57420275 地址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9693035 地址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总工会大厦3楼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

劳动仲裁在哪里

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的流程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审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前应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先行调解,开庭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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