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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

根据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几天

根据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天。

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


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


三类会议是指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相关规定包括:

1.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2.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3.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4.会议住宿费标准为每天每人不超过24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天每人不超过130元;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天每人不超过80元。

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6.三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10%;普通业务性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

7.各单位不得到、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8.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不得超过760元/人天;二类培训不得超过650元/人天;三类培训不得超过550元/人天。

9.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10.会议不得安排套房;会议用餐严禁提供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1.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法律依据】

《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2013〕286号印发《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7章31条,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和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或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和机关,是指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团体、各派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和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或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和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办公会或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

年度会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派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财政部。

该方法是由财政部发表的,费用的解释权都在财政部。

财政部负责一切会议的管理费用的审批,所有的公用费用都是由它来确定的。

《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祥带带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旅费管谨芦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扩展资料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派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行键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由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和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和机关,是指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和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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